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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到假币“转嫁”他人 敖汉一女子被拘留
收到假币后,一些人不愿上缴银行,而是选择悄悄把“钱”再花出去——其实,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。近日,敖汉旗一女子因使用百元假钞被公安机关查处。
(网络配图)
2015年9月17日,敖汉旗公安局长胜派出所接到辖区一家面食店店主张女士报警,称在售卖早餐时收到假币。民警立即赶到店内,据张女士讲,当时店内吃早餐的顾客很多,一女子用一张百元钞票买了4杯豆浆,张女士将豆浆与找零的96元一并交给了这名女子。待该女子走后,张女士才发现刚才收到的是一张假币。
通过调取店内监控并走访附近群众,民警确定了使用假币的女子为长胜镇何某,随即将其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询问。何某承认了自己使用假币的事实,并交代了假币是自己做生意时收到的,不想承担这笔损失,便想偷偷将假币花出去。
目前,何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。
警方提醒:如果在日常生活中收到假币,一定不要怀侥幸心理继续交易,应主动交到公安机关或是银行,将假币“转嫁”给他人也是违法的。
《中国人民银行法》第四十三条规定:购买伪造、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、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、使用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尚不构成犯罪的,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、一万元以下罚款。
《刑法》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: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、使用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;数额巨大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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